国内、外债务重组的综合分析

国内、外债务重组的综合分析:

1、瑞士、法国债务重组基本情况。
在瑞士企业中,由国会委托政府管理的国有资产现有8800多亿瑞士法郎,主要分布在77家企业,其中60户企业为国有独资企业,有职工30多万人。法国在上个世纪70年代以来,原由政府管理的近4万户国有企业通过出售和上市,已陆续实现私有化。20世纪80年代末至90年代中期,受东欧巨变及前苏联解体的影响,瑞士和法国企业的主要国际市场急剧萎缩,货币贬值,导致瑞士和法国两国出现了比较严重的银行和企业债务危机。

2、两国企业在政策的大力支持下双双走出困境。
为了早日克服银行业和企业的债务危机,两国政府采取了各种措施,处置不良资产、整合有限资源。瑞士共花费直接成本达680亿法郎,占瑞士GDP的3.5%,其中180亿法郎来自私人资本。1996年底,历经长达一年的宽松货币政策和积极财政政策引导,瑞士终于走出危机。法国也仿照瑞士的做法,逐步走出困境,经济环境开始渐渐改善。

3、我国企业债务重组的现状
企业兼并作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,一出现就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,并很快就掀起一场企业兼并的热潮。与瑞士、法国相比,我国企业债务重组既有相同之处,也存在明显差距。具体情况如下:

3.1公允价值难以真正运用。

由于我国目前的生产要素市场、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尚在建立健全之中,公允价值难以真正体现“公允”,有可能影响企业资产或损益计算的真实性和可靠性。特别是公允价值计量的一般方法,包括市价法、类似项目法和估价技术法。目前我国会计人员素质不高,又存在太多人为因素,对非现金资产及股权等的公允价值的确定存在困难。

3.2我国对企业债务危机治理尚缺少法律保护。  

对危机企业的处理方面,我国《破产法》注重破产清算,对重组注意不够。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破产实际操作中,一段时间曾经主张对破产企业“关门走人”。这样不利于充分发挥存量有效资产的作用,不利于职工就业和社会稳定。更没有专门的资产重组法律来为企业提供债务重组保护和程序保证。

3.3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效率较低。  

与瑞士的做法类似,我国虽然按国有商业银行独具的特征,设立了债务重组管理公司,分别承接和处置各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,但这些债务重组管理公司只是讨债公司,对企业没有再投资和进行重组的职能,无法进行资本运作,无法做到使债权回收最大化。即便是债转股后,成为企业的股东,由于经营目标与企业不一致,妨碍了企业走出困境和发展。

| 发布时间:2014.08.22    来源:    查看次数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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